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有使用年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